发育儿补贴,鼓励生育就该着眼于“减负”******
■ 社论
发育儿补贴,就是让政府更多地参与到生育养育成本分摊体系中,减轻育儿经济压力。
近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就《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初步拟定了深圳市育儿补贴标准,明确按照递进式差异化原则发放育儿补贴,其中生一孩、二孩、三孩三年累计补贴分别为7500、11000、19000元,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无独有偶,济南日前也印发《济南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济南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应看到,自四川攀枝花市2021年7月在全国率先推出育儿补贴以来,包括云南、河北衡水等多地,都出台了育儿补贴政策。这次深圳、济南等地对育儿补贴做出政策安排,挟大城市的身位推出实打实的激励补贴,意味着“发钱鼓励生育”的政策暖风,正更多地从中小城市吹到包括一线城市在内的大城市。
这显然来得很有必要:现实中,大城市虽然能吸纳更多的年轻人,但生育率往往更低,年轻人“不想生、不愿生、不敢生”现象往往也更严重。这跟大城市里生活压力更大、工作节奏更快及精养模式对应的养育成本更高,有直接关系。
生育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在经济学视域下,生育的实质就是“人口的再生产”,其正外部性很明显,但高成本也会成为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在大城市,生育养育的综合成本通常更高。要提升那些适育年龄人口的生育积极性,还得从为他们切实“减负”着手——这里面的“负”,首先就包括经济负担。
在此背景下,深圳、济南等大城市推出育儿补贴,无疑是直击适育年龄人口的真切痛点。拿深圳为例,其超大城市属性本就赋予了其育儿补贴举措以标志性意义,而相对较高的补贴标准和生育补贴对象扩展到一孩的补贴范围,也不乏范本价值。
鉴于深圳几乎是“全国最年轻的城市”,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测算,深圳5.36%的老年人口比例尚未达到老龄化社会10%的标准线,以育儿补贴鼓励生育更像是政策靠前发力。也因如此,此举更容易起到示范作用,毕竟,很多地方比深圳更需要有效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延长人口红利窗口期。
一直以来,社会对发育儿补贴有些争论。有人会拿“低生育率趋势不可逆”去否定育儿补贴的存在价值。其实,应该看到,很多家庭对于生育二孩三孩的犹豫观望,都有生活压力因素考量其中,这在大城市尤其明显。发放育儿补贴,就算无法覆盖全部的生育养育成本,也能缓解许多家庭尤其大城市家庭的压力。而个中传递的“鼓励生育”导向,也会在营造向好预期中带来积极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发放育儿补贴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环境系统工程中的一步,而非全部。自2021年5月31日中央提出实施全面三孩政策以来,全国多地推出了延长产假生育假、给予家庭买房补贴之类的办法鼓励生育。去年8月,国家卫健委等十七部门更是出台了二十条措施,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产假、医疗、教育、住房、财政、税收、保险等方面多向发力,旨在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而给予育儿补贴,正与国家层面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减税之列的动作同向而行。
说到底,生育是一个家庭的选择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民生问题。发育儿补贴,就是让政府更多地参与到生育养育成本分摊体系中,以减轻育儿经济压力的方式提升人们的生育意愿。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